就业介绍·签订劳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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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介绍
- 通过雇佣中心进行就业调解
- - 在从获得特例雇佣许可确认书的雇主那里收到请求,请求介绍特例外国人劳动者时,根据该雇主的招聘条件搜索符合的求职者,把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名单传达给雇主。雇主在3天以内决定是否雇佣并通报结果。
自主招聘 · 求职
- 特例外国人以及获得特例雇佣许可确认书的雇主可以进行自主招聘·求职,签订劳动合约
- * 对行政机构的各种申请·申报业务可以由雇佣部长官的指定者(“代行机构”)进行代行(法 第27条之2及相同法实行规则第18条之2)
- * 指定代行机构以外的其他进行业务代理并收取手续费或其它费用为代价的个人或团体将受到处罚
- - 如果发现收费职业介绍所对外国人或雇主进行收费就业中介介绍者,可向管辖警察局投诉 预计12年起实行同胞代行业务
- - 违反外国人雇佣法第27条第4项,非指定代行机构的其他个人或团体代理签订劳动合约或代行外国人雇佣业务时,会受到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金(法 第29条)
签订劳动合约
- 通过签订书面合约(使用标准劳动合约),明确劳动合约的内容,必须事前预防因劳动条件而产生纠纷
- 劳动合约期限及劳动合约生效期
- - 劳动合约期限是在相关特例外国人劳动者的就业活动期限内,当事人之间相互商议后决定的
- - 劳动合约的生效期是从特例外国人劳动者开始在工作地点就业的日期算起
- - 劳动合约期限变更(延长)时将看作是新的劳动合约,需进行劳动开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