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教育网站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以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以下简称“公团”)的就业教育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所提供的有关雇佣特例外国人(H-2)就业教育(以下简称“就业教育”)的受理以及就业教育相关的各种服务,规定公团与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和其他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① “服务”是指“用户”所能利用的就业教育及就业教育相关的各种服务。
  2. ② “用户”是指使用公团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人,包括会员与非会员。
  3. ③ “会员”是指访问公团网站,按照本条款与“公团”签订使用合同成为注册会员并利用“公团”所提供的“服务”的顾客。
  4. ④ “ID(ID)”是指为了识别“会员”以及使用“服务”,由“会员”自定,并符合“公团”认可的以文字和数字构成的组合。
  5. ⑤ “密码”是用于确认“会员”与“ID(ID)”为同一人物,密码由“会员”本人设定文字或数字组合。
  6. ⑥ “注销”是指会员本人终止使用合同。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1. ① 会员同意本条款时,公团网站提供的服务及会员使用的服务中,将优先适用本条约。
  2. ② 公团可未经提前告知修订本条款,修订条款将公告于网站,公告的同时生效。如果会员不同意修订条款,可取消会员注册(指注销会员,但就业教育一旦受理,该教育日程结束之前不能注销),而如果继续使用本网站即视为会员同意修定条款。
第四条 (条款以外的准则)
  1. ① 本条款未定事项,遵守电子通信基本法、电子通信事业法、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审议规定、信息通信伦理纲领、程序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定。

第二章 服务的提供及利用

第五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1. ① 符合网站运营目的的申请人在网上同意条款内容并填写会员加入所需的必要事项之后注册成功为使用合同成立。
  2. ② 公团对于以下几种使用合同,可取消其会员加入。
    1. 1. 不符合网站使用目的的人申请会员加入时
    2. 2. 不使用真名实姓或盗用他人名义时
    3. 3. 填写虚伪信息或没有填写公团所需的内容时
    4. 4. 利用网站进行本条款及法令所禁止的行为时
    5. 5. 由于本人的问题而无法批准或不符合其他规定事项时
  3. ③ 公团可通过专门机关核实会员的真名确认以及要求会员本人认证。
第六条(会员信息使用同意)
  1. ① 会员的所有个人信息将根据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处理。
  2. ② 网站的会员信息将如下使用、管理、保护。
    1. 1. 个人信息使用 : 公团就提供服务方面,未经本人同意不将所收集的会员身份信息透露或传播给第三者。但,根据电子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构要求时,对于犯罪嫌疑的搜索目的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及其他相关法令程序上有要求时,会员本人自己公开提供的个人信息除外。
    2. 2. 个人信息管理: 为了保护并管理个人信息,会员可在服务项目的个人信息管理中随时修改/删除会员的个人信息。
    3. 3. 个人信息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只能本人进行阅览/修改/删除,通过会员的ID和密码进行彻底管理。因此,会员不可将自己的ID和密码告诉他人,而且当使用完毕时一定要退出登录。
  3. ③ 会员根据本条款申请使用,即被视为会员同意收集并使用自己填写于加入申请表上的会员信息。
第七条(关于“会员”的 “ID”以及“密码”管理的义务)
  1. ① 注册申请人完成网站会员加入程序的瞬间开始,会员便有责任对于所输入的信息进行保密,因此由于使用会员的ID和密码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2. ② 有关ID和密码的一切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如果发现会员的ID和密码被盗用,立即向公团申报。由于未申报引起的所有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3. ③ 会员应在每次使用完网站时退出网站,而由于没有退出引起第三者盗用会员信息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与损害,公团将概不负责。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
  1. ① 用户不可进行以下行为。
    1.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2. 盗用他人信息
    3. 3. 变更公团公布的信息
    4. 4. 发送或公告公团所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5. 侵害公团与其他第三者的版权等知识产权
    6. 6. 损伤公团以及其他第三者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7. 在网站公开或公告猥亵或暴力性的信息、视频、语音以及与违背公共秩序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8. 8. 未经公团的同意、利用网站服务谋取盈利的行为
    9. 9. 其他不法或不当的行为
  2. ② 用户须遵守关系法、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以及就网站服务所公告的注意事项、公团通知的事项等、不可妨碍其他公团的一些业务。
第九条(网站使用时间)
  1. ① 除本网站的业务或技术发生问题外,原则上网站服务使用时间为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
  2. ② 第一项的使用时间、以本网站的定期检验日期或时间为例外。
第十条 (网站的停止以及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 ① 保存于网站或传送的资料内容由于国家的紧急状态、停电、网站的管理范围以外的网站服务设备的障碍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保存或被删除、未能传送以及通信数据发生损失时,公团概不负责。
  2. ② 网站由于无法正常提供网站服务而不得已暂时停止网站服务时,在停止网站服务一星期前首先通报之后,可停止网站服务。而对于这期间用户没有理解告知内容,公团概不负责。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缩短或省略事先告知期间。而且由于网站服务停止,导致保存在本网站服务或所传送的数据等内容未能保存或被删除或未能传送出去以及通信数据等遭到损失的情况,公团概不负责。
  3. ③ 由于网站的情况造成永久性终止网站服务时,根据第2项进行处理。但,此时事先通报期间为1个月。
  4. ④ 网站在事先通报之后可临时修改、变更以及停止网站服务,对此网站对于用户或第三者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网站服务的变更及解除)
  1. ① 公团对于用户利用网站服务所期望的损益或通过网站服务得到的资料引起的损害概不负责,而且对于用户上传的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正确性等内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 ② 对于用户在使用网站服务时所发生的损害中,属于用户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公团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及上传宣传内容)
  1. ① 公团在运营网站服务中可通过上传各种信息等方法向用户提供信息。
  2. ② 公团可上传认为适合于网站服务以及可广泛活用的宣传内容。
第十三条 (告示内容的版权)
  1. ① 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其版权在于上传内容的用户。
  2. ② 公团有权不经事先通报,将所上传的内容加以编辑或移动,而且在以下情况时可不经事先通报进行删除。
    1. 1. 违背网站服务的条款或被认为属于商用、不法、淫乱或低俗的内容
    2. 2. 诽谤或通过中伤阴谋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内容
    3. 3. 违背公共秩序或伤风败俗的内容
    4. 4. 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
    5. 5. 侵害第三者的版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6. 6. 上传未证实的内容妨碍公团业务或损伤名誉时
    7. 7. 其他违反相关法令的内容
  3. ③ 用户的上传内容侵害他人的版权引起的民事、刑事上的责任全权归于上传内容的本人。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公团的义务)
  1. ① 公团不做法令与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以及伤风败俗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网站服务。
  2. ② 公团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散播于他人。但国家机构等相关机关根据电子通信相关法令等法令,要求个人信息时除外。
  3. ③ 公团应具备安全系统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让用户可安全使用本网站的服务。
  4. ④ 公团对于因用户本人原因造成的网站服务使用受限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 ① 会员必须正确填写加入会员时所需的信息。会员不可将自己的ID以及密码告诉第三者来使用。
  2. ② 会员不可通过公团网站的服务进行任何盈利活动。
  3. ③ 会员未经公团的事先批准,不可将通过网站的服务获得的信息私自复制、翻印、变更、出版、广播以及其他方式使用或提供于他人。
  4. ④ 会员就使用网站的服务一事上不可做以下事情。
    1. 1. 不正当使用其他会员的ID
    2. 2. 以犯罪为目的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
    3. 3. 破坏美凤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4. 4. 损害或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5. 5.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
    6. 6. 黑客或电脑病毒的散发行为
    7. 7. 不顾他人意思,继续传送广告性信息等特定内容的行为
    8. 8. 妨碍网站服务的稳定运营或有妨碍可能性的一切行为
    9. 9. 变更网站的告示内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网站的所有权)
  1. ① 与网站所提供的网站服务、服务所需的软件、图片、标志、语标、设计、网站服务名称、信息以及商标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归于公团及提供机关。
  2. ② 用户除了公团公开批准的情况之外、对于所有项目的财产不可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出借、贩卖、传播、制作、出让、再许可、设定担保权以及商业利用行为,也不可允许第三者进行以上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

会员不可将自己的网站服务使用权和其他使用合同转让或赠送给他人、也不可将此作为担保物。

第十八条 (损害条款)

公团就网站所提供的免费网站服务一事,除了公团有意进行犯罪之外,不管会员发生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免除条款)
  1. ① 公团对于上传在网站的服务上的任何意见或信息,不具任何确信或代表的义务,对于用户或第三者所提出的意见不加以承认、反对或修正。公团对于会员通过网站服务的信息得到的任何利益或损害概不负责。
  2. ② 公团对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者之间通过网站服务所进行的物品交易或金钱交易等,不负任何责任,对于会员利用网站服务所期望的利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管辖法院)

就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发生的一些纠纷,如果发展为投诉,裁决法院为管辖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所在地的法院

附则

  1. ① (执行日) 本条款自2013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