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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教育/程序指南


就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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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相关法律第12条,符合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特例者(雇佣特例外国人)及雇主按照调解过程可以进行就业(雇佣)。

  1. 01 决定引进行业·规模等主要政策
    • 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 表决
      - 引进行业∙规模等外国人力相关的主要事项
  2. 02 发行访问就业制(H-2)签证,入境
    (在外公馆↔外国国籍同胞)
    • 在外公馆向符合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发行访问就业(H-2)签证
  3. 03 外国人就业教育进修
    (外国国籍同胞↔教育机关)
    • 想要就业的特例外国人事前接受外国人就业教育
  4. 04 特例外国人劳动者的求职申请
    (外国国籍同胞↔雇佣劳动部)
    • 特例外国人向雇佣中心提出求职申请
      - 进行就业教育时向就业教育机关进行统一申请
  5. 05 发行特例雇佣许可确认书
    (雇主↔雇佣劳动部)
    • 为了保护本国人的就业机会,想要雇佣外国劳动者的雇主需先通过雇佣中心雇佣本国人,但是经过努力(7-14天)后仍然没有招聘成功时可以发行特例雇佣许可确认书
  6. 06 外国国籍同胞选定及签订劳动合约
    (雇主↔特例外国国籍同胞)
    • 雇主可以通过雇佣中心接受人员调配,或通过自主招聘签订标准劳动合约
    • 特例外国人可以通过雇佣中心的调配或自主求职来签订标准劳动合约
  7. 07 申报劳动开始
    (雇主↔雇佣劳动部)
    申报就业开始
    (外国国籍同胞↔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 雇主须在特例外国人劳动者开始工作后10天以内向雇佣中心申报劳动开始
    • 特例外国人劳动者须在开始工作后14天以内向出入境管理中心申报就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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